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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隐瞒状况存侥幸,保单拒赔无保障

2025-02-21 18:18

01典型案例

客户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约定缴费期间为10年,目前已缴1年。临近缴费期,李先生因重度哮喘在医院身故。被保险人家属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申请理赔。理赔服务人员接到被保险人家属报案后,第一时间与其取得联系,了解被保险人出险经过。由于被保险人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仅相隔一年,此次又是因慢性病身故,按照公司作业规则,理赔服务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中,经过认真排查,了解到被保险人投保前有30年慢性支气管哮喘病史,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进行告知,足以影响公司正常承保决定。故对本次理赔申请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决定。

 

02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李先生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病情,保险合同失去了诚信基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所以客户在投保时务必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才能确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到及时赔付,实现保险保障目的。

 

03风险提示

1.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和被保险人实际身体状态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不盲目跟风购买、不盲信高收益。

2.投保切忌有侥幸心理,带病投保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无法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还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