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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税收优惠助高校毕业生创业 月营业额不超

2013-08-01 11:24
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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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税费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万元,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记者昨日从省地税局获悉,《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出台,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毕业生开托儿所免征营业税

  据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高校毕业生个体工商户,盈利点起点为: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措施》中规定,高校毕业生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提供养育服务以及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农业经济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等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及劳务的,免征营业税;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蔬菜、薯类等种植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负责人介绍,从事花卉等种植及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种植、养殖等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措施》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措施》规定,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减征。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罗腾记者李海燕见习记者高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