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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 《征信业管理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2013-03-15 11:20

   江西企业网3月15日南昌讯 实习生张颖、记者黄培红报道:我国首部征信业管理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15日起正式实施。14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处长胡平波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作出了严格规定。

  据了解,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对于大家关心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此次也规定了最长时间为5年。在其个人修复不良记录之后,征信机构应在5年之后删除此条信息。

  据了解,此次还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其中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作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除了书面同意以外,也不作采集。对于违规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或泄漏个人信用报告的将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我省目前收集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已接入全国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该系统还与公安部门的人口数据库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数据库联网,目前已经有22万户企业和2500多人个人信息入网拥有自己的“经济身份证”。同时,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合作,陆续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法院、质检、环保、企业欠薪、电信欠费等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如果个人出现贷款逾期不还、住房公积金未按要求缴存,单位环保不过关等情况,都有可能在银行贷不了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