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业网3月15日南昌讯 房产消费算得上是人们一生中占“重头戏”的一项消费支出,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本报邀请律师,点评解析几起典型房产消费维权案例,为购房者提供相关维权参考。
燃气管道改动不算结构改变
案例:
2009年7月,李某买下某楼盘房子,2010年10月,李某收房时发现,购房合同上写明位于入户厨房位置的燃气管道改到客厅阳台上。他遂以房屋结构变更为由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但开发商不同意。李某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点评: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魏亮律师表示,燃气管道安装有特别的规范和要求,不可能满足所有业主的意愿。在设计时,燃气管道位置原则上放在厨房,但如果涉及安全隐患问题,专业安装人员可对安装位置予以调整。燃气管道的安装位置变化,既不属于规划的变更和设计上的变化,也不属于房屋结构改变。所以,燃气管道的改变并不构成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该合同不能解除。
房子有重大安全隐患可拒绝接房
案例:
2010年1月,赵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1年12月31日前交房。2011年12月28日,赵某收到接房通知验房时,发现房屋阳台铁栏杆与公共露台铁栏杆相连,且有室外电线搭在该公共露台的铁栏杆转角处,赵某便以房屋需要整改为由不予收房。开发商称房屋已验收合格,不同意赵某的要求,赵某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开发商构成违约,必须整改。点评:
魏亮律师表示,房屋虽验收合格,但公共露台搭接的室外电线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赵某有权拒绝收房。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房。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购房者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拒绝接房,一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二要看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三要考虑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是否能够满足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
购房优惠没兑现可起诉索赔
案例:
2010年8月11日,张某与某开发商签约购买了一套房屋,张某当天就付清房屋全款。同年8月上旬,该开发商在报纸上刊登售房广告时承诺:“8月1日至31日,购房业主一次性付款,可享受2个点的优惠”,而张某当时未看到广告,付全款时也未享受优惠。广告刊登后3个月,张某才知悉广告内容。他认为自己也应享受该优惠,但开发商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应支付张某购房全款2个点的优惠。点评:
魏亮律师认为,开发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兑现其承诺,如开发商违反其承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提醒购房者,为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以要求将广告内容写进合同中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私自提高容积率开发商要赔
案例:
2008年3月,陈某与某房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陈某所购楼房总层数为28,但陈某收房时发现所建房屋实际楼层为33层。经了解,这是开发商私自提高容积率,陈某遂以开发商增加容积率起诉至法院,最终获得赔偿。点评:
魏亮律师表示,此案中,开发商人为违背了合同对商品房基本状况的约定。开发商增加楼层的行为必然使陈某预期的相关公共设施使用人数增加,居住舒适度下降,开发商的加层行为对陈某的损害确实存在。开发商违约提高容积率,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综合考虑业主遭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开发商超建可能获得的利益等因素,开发商应赔偿陈某。
入住发现质量问题可索赔
案例:
2009年2月,秦某购买某楼盘的住宅一套。2011年12月,秦某对房屋装修入住后,发现屋内墙体出现纵向和斜向裂纹、结构梁部分开裂、铝合金窗边渗水、铝合金窗和玻璃不合格。秦某要求开发商整改修复,但遭到拒绝。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开发商对房屋整改维修,并支付秦某相应的搬家费等必要费用。点评:
魏亮律师认为,秦某所购买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了墙体裂纹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在房屋修复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开发商应承担修复房屋期间产生的搬家费、过渡费、清洁费等损失。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赔偿因房屋修复期间所产生的搬家费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