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何市镇上田浦村集体所有的山林被转让承包,其中,“200余亩山林”的承包权引发争议。村民杨小毛手上的一份为期50年的承包合同证明:这一山林的权属归他父亲,由他继承承包权。蹊跷的是,合同未到期山林却被转让。
而该起纠纷缘于2005年该村推行林权制度改革时的一份协议,而这份协议约定,解除此前的承包合同。然而,据记者调查发现,杨小毛的父亲当年并未参与此协议签字,系“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叫人代签姓名”,没有当事人的书面授权委托。
“200余亩山林在承包期”却被流转
修水县境内群山环绕,地貌以山为主。
2010年8月,该县何市镇上田浦村委会院墙上贴出“森林资源权属转让公告”,上面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2700余亩集体山林转让给“江西省维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年限为30年。
虽然,山林流转通过了“村民代表表决同意”,但村民杨小毛却不认可,称被转让的山林中有200多亩是其父亲承包的,还有20多年承包期,村委会要卖掉也没有通知我。”
6月2日,杨小毛提供了一张纸张发黄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表”,上面显示,将上田浦村集体山林承包给杨帒元经营管理,承包年限为50年,监证机关加盖了“修水县何市乡政府”公章,落款时间为1985年1月16日。此外,所承包山林的四界(四周边界)在合同表上亦有明确界定。
“这是我父亲签订的承包合同。”杨小毛说,“我父亲杨帒元去世后,由我继承了承包权。”
林改协议认定放弃承包权?
持有承包合同的山林怎么就被转让了呢?
带着疑问,杨小毛找到上田浦村委会讨说法。“现任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陈小雄拿出了一份协议告诉我,2005年,该村推行林权制度改革时,时任村支书的王石生召集了村里承包了山林的村民开会,讨论形成了一份林改确权协议,约定终止以前的承包合同,要继续承包的村民必须重新签订合同。”杨小毛称,“陈小雄说按照协议约定,林改前的承包合同已经作废了,我后来没有重新签合同,就是放弃了继续承包权。”
杨小毛向记者出示了两张写有“上田浦村村集体山林承包经营确权发证协议”的复印件。该协议中提到,通过2005年8月25日会议商议达成协议,“由于原承包合同存在欠缺之处,但又尚未到期,根据承包方欲继续承包的要求,甲方同意本次承包优先原承包者。”同时,协议中还约定了“补签林地承包合同书”。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中提到:“对未(补)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的,不予发给林权证,并视为放弃承包经营处理。甲方有权另行承包。”
杨小毛告诉记者,他当年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人通知他或他父亲去参加开会。
杨小毛指着协议书的后一张签名处说:“我父亲的签名还是代笔的,代签人是杨先发(杨小毛的堂哥)。”
记者在协议上看到,杨先发签名后面是杨小毛父亲“杨帒元”的签名。而饶有趣味的是,被代签人杨帒元的姓名省去了姓氏,只写了“帒元”二字,后面注明“先发代”。
6月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杨先发说:“协议中的签名的确是我代签的,当时我叔叔(杨帒元)没到场,村委会的人说我和他是叔侄,代他签个名字没关系。当时我考虑到签个名也不会丢了山林,事后也没有告诉我叔叔。”杨先发说,后来他也没有提过这件事,“谁晓得村委会也没有通知我叔叔”。
时任村支书找人代签名字
6月3日上午,记者来到上田浦村委会,陈小雄向记者提供了2005年林改时的协议原件,与杨小毛手上的复印件一致。
对于杨小毛持有承包合同的山林被转让,陈小雄称:“当年开会我也在场,根据当年的林改协议,没有补签承包合同的村民视为放弃继续承包权。杨小毛后来没有补签合同,他承包的山林自然就收归村集体,在2007年由县林业局签发了山林权属证。”
采访中,陈小雄向记者出示了多本山林权属证,证明山林已经收归上田浦村村委会集体所有。
随后,记者辗转找到时任上田浦村党支部书记、现任何市镇计生办干部的王石生。对于被代笔签字一事,他解释称:“当时让杨先发代杨帒元签字,是考虑到杨帒元与杨先发是叔侄关系,签字前我叫杨先发打电话告知一下杨帒元。”
对于王石生的说法,杨先发反驳称:“他(王石生)根本就没有提到打电话的事,而且当时杨小毛的父亲没有电话,怎么可能打电话?”
杨帒元究竟有没有电话?据杨小毛回忆说,2005年,他在外地打工,其父亲一人留守在村里,当时家里确实没有安装座机,“更别说是手机了”。“直到我父亲2006年过世,也没有听他老人家提过协议上签字的事。”杨小毛说。
镇政府表示将组织双方调解
6月3日下午,修水县何市镇镇长刘昭兵接受记者采访时称,2005年的这份协议涉及到村民的山林承包权利,承包了山林的村民没能到场,在协议上让人代签名字之前,应该取得当事村民的授权委托书同意。刘昭兵认为,村委会的做法确实有欠妥之处,是造成现在这起争议事件的根源。
对于杨小毛为此遭受的权益损失,刘昭兵表示可以组织村委会和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希望杨小毛列出具体索赔要求。刘昭兵说,若调解不成,建议杨小毛向县林业部门申请行政仲裁,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律师:未取得授权代为签字无效
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雷居琨律师表示,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应召集当事村民在协议上签字,让人代杨帒元签字,事前没有取得杨帒元的授权委托书,事后也没有取得当事人的追认,这种代签行为是侵权行为,是无效的。
雷居琨律师表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作为杨帒元的儿子,杨小毛有权继承承包权并继续行使承包权,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代签行为,并要求有关责任方赔偿损失。
◎文/记者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