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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确裁量划分标准 编造计税依据最高可罚5万

2013-03-14 09:51

    江西企业网3月14日南昌讯 袁大建 帅雪琴 记者李志强报道:记者13日获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近日联合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从4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明确裁量划分标准

  据介绍,《适用规则》共21条,主要是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上的一般原则、制度和具体适用要求进行了明确。并对上位法已有具体规定的回避、告知、当场处罚、听证、一般处罚、集体审理等作了原则规定。

  而《执行标准》包括9大类71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针对不同税收违法行为的表现特征,确定了不同的裁量划分标准,并对“逾期”、“以上”和“以下”等规定进行了明确。

  在具体确定裁量划分标准方面,对期限违法行为,以逾期天数为主,兼顾违法主体、违法数量等划分处罚档次;对金额违法行为,以数额、比例划分处罚档次;对发票违法行为,以发票金额、可开票金额、发票数量、违法所得额、税款损失额、行为严重程度等划分处罚档次。

  如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这一税收违法行为的不同表现特征,确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销毁违法证据要受重罚

  我省还确定了对税收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行为等。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配合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如实交代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事实等。

  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阻挠税务人员依法执法;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