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业网讯 2019年3月,张先生为其父亲投保重疾险。2023年11月22日,张先生和其父亲到保险公司柜面附加了住院报销和住院补贴,并表示自己健康状况良好,没有过病史。2023年12月27日客户因脊髓型颈椎病出险,住院治疗11天后,于2024年2月20日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理赔。经公司调查后,发现被保人张先生的父亲在2023年11月20日检查发现椎体内异常信号,提示血管瘤可能。保险公司调查员已与医院核实,相关报告单属实,就诊日期及诊断意见与系统时间相符。因该保单存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且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最终理赔重核,核保决定为“不承担该附加险种项下因‘颈椎’疾病导致的相关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不予退还,且此次理赔不予给付。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案例中张先生正是因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才会在提出保险理赔时被拒赔。(富德生命人寿江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