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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产检却生下畸形儿 医院负“轻微责任”法官行庭外调解

2013-03-13 11:38

  江西企业网3月13日南昌讯3月11日,冒着春雨,崔海林再次抱着女儿恩慈,来到瑞昌市妇幼保健院协商赔偿事宜。小恩慈现在才10个月大,在她刚满月时,她的父母就将瑞昌市人民医院和瑞昌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因为她一生下来,手长了6个手指,脚长了7个脚趾。母亲认为两家曾为其做过产检的医院失职,要求其承担治疗矫治费用和精神损失费9.2万元。

  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日前出具的医疗事故认定书认为,瑞昌市妇幼保健院负有轻微责任。按照法官的调解建议,崔海林应为孩子完成手术后再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而孩子家长则要求医院先赔钱再做手术。

  四次产检却生下畸形儿

  小恩慈2012年5月2日出生,本应该开心的妈妈朱利民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因为孩子手脚都有畸形。这是朱利民第二次当妈妈,之前有个儿子已13岁。这两年家里条件好了,就想再要一个孩子。因怀孕时已超过35岁,属于高龄产妇了,因此她对这个孩子有很高期望。

  “正是因为自己是高龄产妇,我特别怕发生意外。”11日,朱利民接受采访时说,2011年7月底怀孕后,为保证胎儿健康成长,她先后来到瑞昌市妇幼保健院、瑞昌市人民医院做产前检查,两家医院先后四次的产检结果都显示正常,没有“胎儿有畸形”的提醒。

  2011年12月12日,瑞昌市妇幼保健院给朱利民出具的彩色超声检查第五项写道:“胎儿大肢体部分可显示。”该医院另外一份2012年2月28日出具的产前检查报告“超声所见”内容第四项,依旧写明:胎儿大肢体部分显示。这两份报告单的诊断意见只注明:宫内妊娠,单活胎。

  2012年3月31日,瑞昌市人民医院给朱利民出具的检查报告单“超声所见”中写有“胎儿四肢、颜面部分及部分器官显示欠佳”,但诊断意见中除了“晚期妊娠(单活胎)”外,没有任何提醒字句。

  去年4月30日,该医院出具的彩色超声检查报告诊断意见依旧只有“晚期妊娠(单活胎)”几个字。两天后,双手双脚都严重畸形的小恩慈出生。

  提出9.2万元索赔

  “真是越怕什么越有什么,我们难以接受这个现实。”朱利民说,生下女儿还没有满月,她就抱着小恩慈来到瑞昌市妇幼保健院、瑞昌市人民医院讨说法,并要求医院赔偿孩子的矫治手术费等,遭到拒绝。

  从女儿满月开始,崔海林夫妇曾经带女儿到南昌多家医院看病,准备为女儿做相关切除手术,但高昂的手术费用让这对以打工为生的夫妇望而却步。

  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2012年6月7日,朱利民将一纸诉状递到瑞昌市人民法院。她认为在做产前检查时,两家医院都没有告知胎儿有任何不健康的发育状况,更未提醒她做进一步的胎儿检查,导致产下一名畸形儿,给全家造成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并为日后增添重大经济负担。

  “既然是产检,而且是足月,医院应该能看得清楚,他们应该给个明确说法。”朱利民说,她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两家医院赔偿矫治畸形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9.2万元。

  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按照司法程序,朱利民便带着小恩慈一起来到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妇幼保健院有“轻微责任”

  经过几个月的耐心等待,最近,崔海林和朱利民终于等来医疗事故鉴定书,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认定,瑞昌市妇幼保健医院负有轻微责任,瑞昌市人民医院无责任。

  鉴定机构认为,目前国内普通医院并不能做到各方面详细的排畸检查,胎儿在胎中双手是拳状紧握的,通过彩超等基础检测很难判定胎儿手指脚趾数量畸形,但因为产妇属于高龄产妇,瑞昌市妇幼保健院没有提醒其做进一步检查,因此负有轻微责任。而产妇在瑞昌市人民医院做检查时已经是妊娠后期,在此事件中无责任。

  目前,瑞昌市人民法院正在对双方进行庭外调解,负责此案的法官朱华君解释说,根据这一医疗责任认定结果,两家医院的责任都不大,朱利民提出的手术费用等赔偿请求属未发生状态,没有确切的计算方法也不好判定,建议孩子家长完成手术之后,再来主张索赔。

  据崔海林夫妇透露,瑞昌市妇幼保健院春节前称愿意协商,但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确切回复。当记者就此鉴定结果采访瑞昌市妇幼保健院院长董向阳时,他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发表看法。

  “孩子现在天真无邪过得很开心,但逐渐会知道自己与别人的不同,医生说一岁半是手术最恰当时机,但我没有那么多钱给孩子做手术。”泥瓦工崔海林黯然说,他和妻子现在很茫然,不知道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