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业网3月12日南昌讯近日,南康市民彭绍鸣向本报反映,2011年他在南康市金鸡新艺轩家具厂做工,中途辞职后,向家具厂讨要工资时,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拒绝。
彭绍鸣向南康市劳动部门反映后,2012年5月,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要求家具厂老板支付彭绍鸣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47932元。但时至今日,彭绍鸣仍未拿到工资。
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
家具厂老板拒不执行仲裁裁决书
彭绍鸣告诉记者,考虑小孩在市区读书方便,2011年2月,他在距市区较近的南康市金鸡新艺轩家具厂做油漆工,当时未与家具厂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事宜,同年10月彭绍鸣辞职。辞职后,彭绍鸣找老板结账,但该厂老板以“各种理由”拖欠。无奈之下,彭绍鸣向劳动部门反映。
2012年5月17日,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家具厂老板钟新民应支付彭绍鸣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共计47932元。
“当我拿着裁决书找老板要钱时,他竟称‘我不执行,这就是废纸一张’。”3月6日,彭绍鸣向记者诉说了自己的无奈。
家具厂:员工旺季辞职给厂里带来损失
对此,南康市金鸡新艺轩家具厂老板钟新民表示,2011年,彭绍鸣在他厂里做事时,双方约定做完一年才结工资,但他在当年10月就辞职了,家具厂下半年才是旺季,本身就是小厂,只有几个工人,他这一离开给厂里带来了损失。
“彭绍鸣的工资共计2.3万余元,中途我预支了1万多元给他,只欠不到1万元。大年三十,我刚好在医院看病,彭绍鸣打电话来要工资,我说让我爱人先给一部分钱,但他不同意。”钟新民说,南康许多家具厂用工都是口头协议,没签劳动合同,现在要支付双倍工资,肯定不行。
律师:未签劳动合同须支付两倍工资
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正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