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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赣州一珠宝厂被盗白银182公斤
2013-03-07 16:49
江西企业网3月7日南昌讯
白银市场不断走俏,一被开除员工利用自己对原工作环境熟悉的优势,嗅到了“捞一票”的机会,从老家广西拉来3名“外援”,将这些银子来了个千里“乾坤大挪移”,并贱价洗黑。日前,江西赣州章贡区百万白银特大盗窃案在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罗某、杨某、陆某、蓝某等四人均以盗窃罪,被分别判处十四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至10万元不等。另外,一经营金银加工店的店主蔡某因收赃,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期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赣州一珠宝厂被盗白银182公斤
2012年6月4日凌晨,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的一家珠宝厂182公斤白银被盗,涉案价值近上百万元。接到报案后,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公安分局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组织侦技人员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工作。
办案民警现场勘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攀爬围墙进入珠宝厂厂区,通过车间楼外的雨棚攀爬至三楼,撬开窗户防盗网进入中心现场后,先将熔解白银的设备关停,再将盛装白银的器皿从机器中取出,捞取待熔解的白银原材料。根据现场遗留痕迹判断,作案人数为3人至4人。民警通过调取该厂监控视频资料发现,6月4日2时许,两名身穿雨衣的蒙面男子进入现场后,直奔摄像头,随后将摄像头扭转至盲区。
一被开除员工邀老乡实施盗窃
专案组根据这一特殊举动以及作案过程的特点判断,作案人员熟悉现场环境和白银熔解设备操作流程,极有可能是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作案,遂将工作重点放在内部人员排查上。据多名员工反映,2011年底被开除的广西籍员工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2年6月5日中午,专案组民警在章贡区将杨某抓获。专案组研判信息后,将其3名同伙锁定,并连夜派出民警赶赴广西开展抓捕追赃工作。6月7日,专案组在广西柳州警方的协助下,成功将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陆某、蓝某、罗某抓获,缴获被盗白银140公斤以及销售部分被盗白银所得赃款8万元。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2年3月,被告人杨某从赣州回到广西老家,与被告人陆某商量到其曾工作的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七里香珠宝礼品有限公司盗窃白银。随后,两人一同来到赣州进行作案踩点,发现二人实施盗窃人手不够,遂由被告人陆某返回广西老家邀集人手。被告人陆江邀集被告人蓝某、罗某后,驾驶一辆租来的小轿车于2012年6月2日凌晨5时来到赣州。
之后,被告人杨某准备好了一长一短两架楼梯,被告人陆某、蓝某、罗某则购置了雨衣及老虎钳等作案工具。2012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等4人来到七里香珠宝礼品有限公司围墙外,穿好雨衣进行伪装后,利用两架楼梯爬至该公司三楼电镀部车间,盗得车间内生产用的白银364斤、镀银金龙鱼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04.84万元。
得手后,被告人杨某返回在赣州的住处,被告人陆某、蓝某、罗某则连夜将赃物运回广西柳州市,存放于被告人罗某租住的出租屋内。案发后,被盗白银287斤、镀银金龙鱼2条及赃款人民币8.06万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四名盗窃者分别获刑十四年以上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杨某、陆某、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陆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杨某、陆某、蓝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蓝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一金银加工店店主收赃获刑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2012年6月5日、6日、7日,由被告人罗某经手,分三次向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光明路44号经营金银加工店的被告人蔡某出售所盗窃的白银6.25公斤、16.25公斤、16公斤,共计38.5公斤,价值人民币22.14万元。被告人蔡天华明知白银来路不明,但为牟利仍以每克5元共计人民币19.43万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蔡天华收下白银后,随即转手他人,获利人民币1.35万元。2012年6月7日,被告人罗某协助司法机关将被告人蔡天华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天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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