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新余讯记者何琪报道:15日,新余市民陈女士在一家酒店吃完饭结账时,竟被强制收取每人3元的“餐位费”。“3元钱并不多,但要提前告知或明示,这样的收费合理吗?”陈女士对此很不解。
顾客:在酒店吃饭被强收“餐位费”
据陈女士介绍,15日晚,她一家三口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的“仰天太子轩”酒店用餐,餐桌上早已摆放了餐具和用一盒子装着的公用餐巾纸。点菜时,服务员给了她一张菜谱,告知要什么菜只要在小方框内打个钩即可。她点了4个菜共62元,要了4瓶啤酒4元(大厅特价优惠活动,1元/瓶),总共消费66元。
用完餐后,陈女士到前台结账,发现电脑小票上却是75元。明明消费66元,怎么多了9元?对此,服务员解释说是“餐位费”,还说其他酒店都是这么规定的,并非只有他们一家酒店这样做。陈女士质疑这是霸王条款,进店用餐时没有看到关于“餐位费”的任何提示,服务员之前也没有告知,饭桌和菜单上更没有任何关于“餐位费”的说明。
酒店:很多酒店都这样做
16日,记者就此致电“仰天太子轩”酒店前台,服务员承认确实向消费者收取了3元/人的“餐位费”,并表示新余许多酒店都在收,他们酒店还算收的比较晚的。当记者询问该收费有没有依据时,该服务员表示将向领导汇报,然后再给记者回复。
不久,该酒店一名自称姓陈的负责人给记者来电。该负责人起初解释说,所谓“餐位费”就是酒店提供的湿巾、纸巾之类费用,其他酒店也在收。接着该负责人又要求记者提供消费者陈女士的电话,称想询问一下具体情况,搞清楚是不是账单出错了。
消协:商家不得强制消费
针对餐饮行业中此类收费项目,新余市消协12315投诉热线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如果饭店经营者在事先未告知或约定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收取“餐位费”,就有违公平、合理原则。饭店经营者如果强收“餐位费”,既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有强制消费者进行消费的嫌疑。消费者如遇到类似情况,有权拒绝支付,并可以向消协投诉。
物价局:11家酒店曾串通收费被查处
之后,记者又联系上新余市物价局。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3月30日,新余市工商联餐饮酒店商会牵头,城内11家较大的酒店企业以员工工资等成本上升为由,联合签署“有关餐位费、茶水费、服务费收取标准的倡导书”,决定对顾客收取一定的餐位费和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如下——餐位费:包厢,含普通茶、纸巾和湿巾,5元/位;大厅:含普通茶、纸巾和湿巾,3元/位。服务费:针对自带酒水客户,可按当餐消费总额的15%收取。该局接到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及时制止了这一违法行为,下达了提醒告诫书,并对11家酒店企业进行了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倡导书还没正式执行,但这11家酒店企业联合签署倡导书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以及《价格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