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业网抚州讯 近日,揭先生向本报反映,因抚州豪德贸易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德公司”)逾期未交房,去年被法院判付违约金,但他至今都没有收到违约金。
据揭先生介绍,2010年11月18日,他购买了一套位于抚州文昌大道游园金梦小区的商品房。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10月30日前交房。但2011年11月30日,豪德公司向揭先生送达入伙通知书通知收房。揭先生认为该房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并以豪德公司未提供该房屋相关证明文件而拒绝收房。随后,揭先生一纸诉状将豪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豪德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去年6月6日,临川区法院一审判决,豪德公司向揭先生支付违约金。豪德公司不服向抚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去年10月24日,抚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日,记者获悉,双方因违约金计算方法发生分歧,目前,揭先生向临川区金巢法庭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