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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时间拍摄写真集 愿承担违约金却要不回余款

2013-06-18 14:40

  本报讯 胡佑君 记者李志强报道:“因即将赴外地导致无法拍写真集,愿承担部分违约金,但商家却分文不退。”日前,张女士向本报投诉南昌麦田视觉摄影机构。

  据张女士介绍,3月底,她在南昌麦田视觉摄影机构订购了一套个人写真集,并一次性付清全款1880元。近日,张女士所在公司将她调配至外地工作,导致没时间拍摄写真集,为此,她要求商家退还部分拍摄费用。“由于是我的原因违约,所以我愿意承担违约金。”张女士说,她多次就此事找商家协商,但对方声称“如果不拍就分文不退”。

  昨日下午,南昌麦田视觉摄影机构门市主管熊女士称,他们提供的收款收据上规定不退费,他们原本是安排张女士5月前来拍摄写真集,但她当时称抽不出空,过错是她造成的。经协调,麦田视觉摄影机构承诺退款1000元。

  就此事,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雄元表示,如未签订书面合同,收款收据视同服务性合同,如收据上写明所收款为定金,则无法退还。如果写明的是全额款,那么可以不认为所收款是定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总金额30%,违约方只需承担总金额30%以内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