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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增加可补助 可按季度申

2013-08-27 16:06

  本报讯 邓忠、叶雯瑾、记者何柳斌报道:8月23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出台政策,对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

  据了解,在“营改增”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旧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对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

  此项扶持政策主要针对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月平均税负增加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试点企业。省财政将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实际增加的税负据实补助,扶持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月平均增加3000元以上的,可按季度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财政部门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按季度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并根据试点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情况和享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在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清算财政资金,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