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26日在此间答记者问时表示,中方不接受菲律宾就南海问题所提仲裁,坚持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有关精神,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
有记者问,应菲律宾方面要求,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日前组成,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华春莹答,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方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2月19日,中方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中方的上述立场不会改变。
华春莹指出,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非法侵占了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包括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中方一向坚决反对菲方的非法侵占,郑重重申要求菲方从中国岛礁上撤走一切人员和设施。
华春莹说,菲方在通知中声称“不要求对双方均主张的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1月22日菲方又公开表示,提起仲裁的目的是使菲中南海争端“获得一个持久的解决”。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而且,菲方以其对中国岛礁的非法侵占作为提起仲裁的基础,歪曲了中菲争端的基本事实。菲方企图以此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使其非法侵占中国岛礁的行为披上“合法化”外衣。菲方谋求这种所谓“持久的解决”企图及其手段,是中方绝对不会接受的。
华春莹表示,按照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中的“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确定领土归属是海洋划界的前提和基础。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实质上是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这必然涉及相关岛礁主权归属,而领土主权问题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因此,在中菲岛礁争端悬而未决的情况下,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不应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更何况中国政府于2006年已经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提交了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张明显不成立。中方拒绝接受菲方的仲裁要求,有充分的国际法根据。
华春莹指出,从维护中菲双边关系和南海和平稳定大局出发,中方一贯致力于通过与菲律宾的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有关争议。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谈判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也是包括菲律宾在内的签署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做出的承诺。《宣言》理应得到全面、认真落实。中方坚持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宣言》的有关精神,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
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赫尔南德斯4月25日称,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已经任命完成全部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接下来将择期开会讨论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但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马尼拉太阳星报》25日称,除了之前任命的德国和波兰籍法官(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代表中国出席国际海洋法庭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德国籍法官和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Rudy Wolfrum被任命出任菲律宾仲裁人),新被委任的3名仲裁员分别是来自斯里兰卡的法官克里斯·品托、法国法官皮耶尔·柯和荷兰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品托将担任仲裁法庭的庭长。
赫尔南德斯称,他很自信“国际海洋法法庭将会裁决此案,宣布中国的‘九段线’主张将是无效的”。
专家说法
中国享免相关国际仲裁权
中外国际法专家说,由于中国享有免受涉及领土归属、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军事利益等海洋争端国际仲裁的权利,菲律宾提交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法庭的相关诉讼要求终将落空。
据了解,菲律宾要求仲裁法庭澄清当事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南海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基于“九段线”所作的海洋权利主张违反《公约》,是无效的。
它同时要求仲裁法庭明确宣布中国非法占领的华阳礁等属于“水下特征”,是菲律宾大陆架组成部分,宣布美济礁和永暑礁等岛礁分别属于“低潮高地”、“岩礁”等,不应具有200海里权利。
另外,菲律宾还要求仲裁法庭作出裁决,中国应停止其非法占领和活动,并停止阻挠菲律宾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
国家海洋局海洋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张海文说,菲律宾提交的仲裁诉讼,涉及的是领土归属、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军事利益等海洋争端问题,而中国享有免受涉及该类问题国际仲裁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特别规定,缔约国可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的方式,排除强制仲裁程序适用于领土归属、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军事利益等海洋争端。中国于2006年做出了上述排除性声明。
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斯特凡·塔尔蒙也分析指出,仲裁法庭通过程序审议会发现,菲律宾所提诉讼并不在其仲裁范围之内,因此,它会很快宣布不予受理此项诉讼。
他并表示,菲律宾此举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只是纯政治性的一步。
王建华 任沁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