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讯 温林、记者朱超报道:4月7日,大江网记者获悉,近日,赣州市宁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挪用资金一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查,张某某是宁都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的信贷员,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7月,其利用担任服务社信贷员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取客户还贷资金不入账、办妥放贷的款项不实际给付给贷款人本人、编造虚假贷款资料、自己代签名、放任虚假身份资料、任意配搭担保人资料等手段,截留或从服务社账上贷出数额巨大的款项,由其在服务社账外掌控,归自己使用或私下借贷给他人使用。
当所涉及虚假冒名贷出的贷款户名每月还款期限到来时,张某某采用其手中掌管的客户名下的还贷或获贷资金用于当期的填补还贷,以形成被挪用的客户贷款能按期还贷的假象,从而掩盖其挪用资金归自己使用或借贷他人使用的事实,张某某共挪用该服务社资金至今未还的本金额为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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