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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2013-04-01 10:00

  本报讯(记者邱玥)3月27日,我省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医疗救治、福利保障、源头治理等方面入手,切实维护以流浪未成年人为重点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以实现咨询引导在村(社区)、过路救助到乡镇(街道)、过夜救助进站点、危重或精神病人进医院、安置进福利院或敬老院的目标。

  《通知》要求,民政、公安和城管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发现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直接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属于救助对象的救治经费由救助管理机构从当地救助专项经费或中央和省级下拨的补贴经费中开支,医疗救治标准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对无力自行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护送返乡。对一时难以查明身份,在继续查找的同时,2个月以内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在站内继续实施救助;2个月以上、2年以内的,由省救助管理站负责统一管理,进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或定点精神病院予以妥善安置。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作为当地孤儿、城镇“三无”人员或农村“五保对象”,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发挥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作用,突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对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评估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随访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