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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小知识

2018-11-29 18:59
  江西企业网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具体工作要求。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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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 特征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主要表现形式

  1. 未经批准,销售、宣传“保本保息”“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筹集资金,收益率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收益水平。

  2. 未经批准,打着“银行”“保险”旗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或从事其他不法活动。

  3. 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产业为名义,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 以“金融互助”“保险互助”等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2  非法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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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

  部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单,资金不入帐,挪作个人他用进行经营活动,或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

 特征

  1.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等行为

  3.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3 金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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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 特征

  1. 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 采用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 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4. 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 主要表现形式

  1. 贷款领域:使用虚假抵质押物或超出抵质押物价值骗取贷款;使用虚假的批准立项文件、营业执照、财务报告、担保书、权属证明、债权凭证等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假借他人或单位名义骗取贷款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

  2. 保险金诈骗领域: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伪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或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特别是职业化、团伙化的保险欺诈犯罪,以及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进行欺诈的恶性犯罪。

  3. 伪造保单:印制销售假冒保险公司保单、销售已作废保单,伪造或销售假保险单证的。
 
4 案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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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某于 2002 年底起在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广东邦家公司等4家公司,并相继在全国 16 个省、直辖市设立了 80余家分公司。蒋某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2002 年 至 2012 年期间,非法集资金额为 99.5 亿余元,集资参与人达 23 万余人。上述非法集资款汇入蒋某的指定账户,由蒋某控制和调拨使用,除部分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生产经营外,其他用于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以及返还集资本息,部分集资款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某等17人受他人指使下,非法吸收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蒋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周某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
 
5  线索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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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电话
0791-86278136
 通讯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58号力高皇冠商务广场写字楼15楼平安人寿江西分公司法律合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