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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加快《生态补偿条例》立法进程

2013-03-08 11:59

 江西企业网3月8日南昌讯
   核心提示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写入党章,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今年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连日来,有关“生态补偿”的话题成了代表、委员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提交了《关于尽快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其核心内容是:建议国家尽快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立以中央财政资金扶持为主、省际横向补偿制度为辅的补偿机制,由下游给予上游尤其是源区生态补偿;并尽快出台国务院《生态补偿条例》,适时出台《生态补偿法》。

江西生态环境质量位居全国前列 摄/记者韩长明

  尴尬

  财力有限生态保护压力大

  “对江西,尤其是东江源区百姓来说,这真是个好消息,希望这次建议能够办理到位!”3月7日,得知全国人大代表提了有关把东江源生态补偿纳入国家试点的消息后,原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许苏卉十分高兴。

  许苏卉曾担任省环保局局长,对东江源区生态环境环保和当地发展,甚是牵挂。“因财力有限,那里的生态保护压力很大,当地作出了很多牺牲。”

  东江是珠江三大水系之一,这是一条跨省流域,其源头位于赣州市的寻乌、安远和定南3县,涉及10个乡镇,是广东省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4000多万城乡居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其出省水质通常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以上。

  为了让下游百姓喝上干净水,寻乌等县付出了巨大代价:采取封山、造林、退果、关矿等措施,取消经济林的砍伐指标等。寻乌、安远和定南3县贫困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达42%。

  探索

  开展跨设区市生态补偿试点

  江西省科学院鄱阳湖研究中心副主任戴年华认为,就流域的上下游关系而言,由东江源区独自承担生态保护的重任有失公平,应该想办法改变这种状况。

  “其实,省里一直在想办法。2008年起,省财政专门拿出一笔钱,对‘五河’和东江源头地区施行‘以奖代补’制度,但财力毕竟有限,这笔钱只能算作是杯水车薪。”许苏卉如是说。

  许苏卉告诉记者,从2003年全国“两会”开始,有关“对江西东江源区实施生态补偿的建议”就多次在会上被提起,但近10年的呼吁,在跨省生态补偿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不过,2012年初,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在安徽新安江开展。可惜的是,江西的东江源没有纳入试点范围。江西从去年开始在袁河开展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为今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累经验。


建言

  将东江源纳入生态补偿试点

  “我国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加快推进,江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压力进一步加大。加强水资源生态保护,关乎百姓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战略高度妥善解决好。”邓辉说,由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缺失,给我国江河流域下游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留下隐患,也使得源区社会经济发展受到限制,不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邓辉在建议中说,鉴于我国江河流域上游(如长江上游的青海、东江上游的江西)相对比较贫困、下游(如长江下游上海、江苏,东江下游广东、香港)相对比较富裕的实际情况,建议全面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并尽快实施,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下游给予上游尤其是源区生态补偿。可参照正在试点的“新安江模式”。

  “无论是从生态意义还是政治意义上,东江的地位都显得格外重要。”邓辉表示,为此,在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之前,可先行将东江源生态补偿纳入国家层面的试点。无论是“鄱湖战略”还是“原中央苏区发展规划”,均提出了要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如果把东江源纳入这一试点范围,恰是落实国家政策的行动之一。

  补偿

  以流域面积水质设定标准

  邓辉告诉记者,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关键在于要确定流域生态补偿的各利益相关方,界定责任主体,确定补偿标准。建议以流域的面积、水量、水质来设定补偿标准,但要综合考虑东江源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对当地发展的影响、上下游收入的差距等因素,从而来估算出补偿标准。

  “建议以中央财政资金扶持为主,并建立对应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这一前提下,可建立省际横向补偿制度,作为辅助补偿措施,也可实行政策优惠和项目扶持。”邓辉表示,建议从国家层面明确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基金的来源有多方面:政府补助,在财政预算安排、国家相关补助、流域内违法行为罚没收入等方面安排补偿资金;市场调控,如以排污费征收、水电使用价格附加等方式收取生态补偿资金;鼓励捐赠,为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作贡献。

  立法

  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

  生态补偿须立法先行。

  “鉴于我国资源、环境的法律法规对保护江河流域生态虽有涉及,但过于原则性,难以指导实践,建议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纳入法制轨道,适时进行立法。”邓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专门立法出台之前,建议先以国务院的名义下发关于开展生态补偿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或者先制定《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另外,应尽快出台国务院《生态补偿条例》,再适时出台《生态补偿法》。

  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学家李文华认为,完善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法制化是非常必要的。但生态补偿的难点在于地区间补偿,市与市之间的生态补偿,由省里出面解决相对容易,省与省之间的流域补偿最难解决,需要国家层面作出规划,并在立法层面予以解决。“法律层面最需要明确的是建立一个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的总体框架,明确生态补偿的范围、内涵和外延。包括农田、草地、湿地、森林、流域、生态保护区,乃至东西部整体区域发展要不要补、怎么补,都要明确。”

  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张庆伟、汪惠芳、杜国玲等102位代表提出3件议案,建议制定《生态补偿法》。

  据了解,2010年,国务院已将《生态补偿条例》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起草了《生态补偿条例》草案。

  今年2月,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透露说,《生态补偿条例》草稿已经形成,考虑到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委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将通过该政策对生态补偿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性意见。并建议国务院抓紧制定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待有关政策、法规实施一段时间,积累了相关经验后,再根据需要研究《生态补偿法》的起草工作。